热线电话

029-86531390

专属顾问

 

销售合同变更的管理办法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03-16 点击数:

销售合同的变更非常复杂,常见的变更情况有:

1、单位变更。包括结算单位和运输单位的变更;

2、销售员变更;

3、交货期变更;

4、产品数量、品种变更;

5、付款方式变更;

6、开票信息变更;

7、单价与金额变更;

8、合同文本与技术协议不符的合同变更。

一、合同文本与技术协议不符的变更

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技术人员做BOM配置时,发现技术协议上的内容和合同上的描述有较大的差异:主要情况如下:

1、技术协议上的产品型号规格与销售合同文本上的产品型号规格对应不上。例如:合同文本上开关柜型号为GCS,技术协议上的型号为GCK等。

2、产品数量对不上,有多又少。例如:合同文本要求KYN28A-12出线柜4台,技术协议上是5台等。

3、合同上漏产品或多出产品。例如:合同文本上没有连接柜,而技术协议上要求有连接柜。又如:合同文本上有密集母线,技术协议上没有密集母线的要求等。

处理流程如下:

1、技术人员立即停止BOM的设计工作,与销售部门核实是合同文本错了还是技术协议错了。若是合同文本错了,由技术人员发起“合同变更技术联系单”,走审批流程。审批流程包括:计划部门审核、销售部门审核等。

2、计划部门在审核“合同变更技术联系单”时,对该批次的合同投产计划全部结清,结清后,点击流程通过,流到销售部门。

3、销售部门在审核“合同变更技术联系单”时,先修改销售合同,修改完后,点击流程通过。

二、合同单位变更

订货单位不能变更(订货单位变更了,意味着原合同废弃,重新订立合同),主要是结算单位变更和发运单位变更,处理流程如下:

1、若结算单位变更时,还没有给客户开发票,直接通过合同修改程序变更结算单位。若销售发票已经开出并邮寄给客户,要求销售发票退回,公司先红冲销售发票,再修改结算单位。

重新开票按开票流程处理。

2、若发货单位变更时,还没有做发货通知单,直接通过合同修改程序变更。若发货通知单已经开出,检查是否发运,若还没有发运,需要红冲发货通知单,再修改合同上的发货单位。

重新发货按发货通知单流程处理。

发货单位的变更往往是由于合同没有做细分子合同的原因造成的。例如:中标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的户外柱上断路器,共计200台,实际再发货时是按照省内各地区发货的,如:济南50台、青岛45台、烟台30台等等。其发货地点和交货日期均有所差异,因此在输入合同时,就要按地区拆分成子合同,这样就没有变更结算单位和发货单位的事情了。

增加的程序有:

1、结算单位变更通知单;

2、发货单位结算通知单。

三、交货期变更

按“合同交货期确认与变更的管理办法”(编号:QY-FF-XS-2022-1101)执行。

四、付款方式变更

付款方式的变更,对ERP系统基本上不影响,直接在合同修改程序中变更即可。 

五、价格与金额的变更

产生价格与数量的变更有如下几种原因:

1、产品数量、品种发生了调整,造成价格、金额的变更。

2、甲方提出物料变更,由此带来的价格与金额的变更。

对价格与金额的变更,处理流程如下:

1、由于合同中订货产品的增加造成的金额变更,按本管理方法第“六”章节中的描述执行。

2、由于甲方变更产品所用的物料,造成价格变更,采用两种处理方式:

(1)若还没有给甲方开销售发票,直接变更合同上的单价即可。

(2)若已经给甲方开出发票,要收回甲方的发票,在ERP上做发票红冲,红冲后修改合同中的单价。

也有些甲方不愿因退销售发票(财务已经挂账了),采用增补合同的方式处理。启源软件不建议才有个增补合同的方式处理。

六、产品数量的变更

1、数量的增加分成原产品型号的增加和新型号规格产品的增加,无论何种情况,只需在合同修改程序中增加即可。

2、数量的减少

(1)若该合同未投产(未编制投产计划),直接修改合同中的数量即可。

(2)若该合同已投产(投产计划已经存在)但未开始工程设计。先将准备减少的数量的施工单结清,并在备注中注明:合同变更-数量减少。再去修改销售合同。

(3)若减少数量的产品已经开始工程设计(BOM已经发布)但还没有开工生产(总装没有派工),减少数量的施工单做变更处理(施工单物料全部清空),再把施工单结清,做完设计变更处理后再去修改销售合同。

(4)若减少数量的产品已经完成组装或即将完成组装,由公司评估是否要拆件处置,若走拆件处置之路,按设计变更处理。若不走拆件处置之路,产品安装完成后入成品库,备库存。

3、产品型号规格变更拆成数量减少与数量增加两种方式处置。

增加的程序:

1、合同变更通知单-增加产品;

2、合同变更通知单-减少产品。